违纪学生处分条例
信息来源: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:2013-04-15浏览次数:
为贯彻学校从严治校的管理方针,加强校风建设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证学生学习、生活的良好环境,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、纪律散漫、行为不良、屡教不改的学生,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,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,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,现根据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等级之一处分:
1、警告;
2、严重警告;
3、记过;
4、留校察看;
5、开除学籍。
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规定,受到国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:
1、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,根据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2、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根据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3、凡被劳动教养、逮捕或判刑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第三条 对结伙斗殴、殴打或侵犯人身权益者,除作经济赔偿外,可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动手打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2、虽未动手打人,但挑起争端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3、殴打他人,致他人受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4、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,可适当考虑降级处分;
5、对结伙斗殴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其为首策划者,寻衅滋事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6、隐瞒打架事实,或作伪证的,如本人未参与打架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本人参与打架的,按上述条款加重处理。
第四条 偷窃、敲诈、诈骗或破坏公共财物者,除追回脏款、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价值不满一百元者,根据情节和后果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价值超过一百元者,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2、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,不论遂否,可根据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3、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者,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,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初次参与赌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2、屡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3、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六条 对有行为不轨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:
1、有流氓行为者,根据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2、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3、男女同学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收看、复制、传播淫秽录象物品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凡参与观看淫书、淫画、淫秽录象片等淫秽物品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2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八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,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情节轻微,经教育尚能改正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2、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,情节较轻微,但造成一定影响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:
1、在校内或其它公共场所,有吸烟、酗酒、哄闹或咂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;
2、夜不归宿、上网吧的;
3、在校内私自使用电炉等电热器;
4、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定执行任务的;
5、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;
6、有提供伪证、伪造证明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;
7、在校内进行搓麻将活动的;
8、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,张贴大小字报的;
9、破坏学校的公共设施的;
10、违反学校规定,在不准进行打球、踢球、溜冰、跳舞等活动的区域进行这类活动,又不听劝阻的;
11、因学习、就业或其他原因对教师或学校寻衅滋事的;
12、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。
第十条 考试、考查、测验作弊者,按考试、考场规则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从重或加重处分:
1、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的;
2、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;
3、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的;
4、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报批和通告程序:
1、对学生处以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由学生处提出意见,经主管领导同意,公布处分;
2、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由学生处提出意见,经主管领导同意,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校务会讨论并通过,公布处分;
3、学生受违纪处分的决定,学校在三天内通知学生家长。
第十三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,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先通知被处分的学生,被处分的学生如有不服,在接到通知后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,由学生处负责复审,并给予答复。
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处分的有关规定
1、学生受违纪处分后,表现良好、有明显进步的,可在考察期满后向学生处申请撤销处分;
2、撤销处分的考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,留校察看的限期为一年;
3、学生在考察期内有立功表现,可提前减轻或撤销处分;
4、学生撤销处分,应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,经班主任同意后,到学生处领取《撤销处分申请表》,在三天内填好表格,递交学生处。学生处经过调查了解,认为有条件撤销处分的,将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。
5、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,即通知本人,并向全校公布,遂将撤销处分的结论记入有关文书档案。
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撤销前的有关规定
1、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学期的德育分成绩只能评为“及格”或“不及格”;
2、不能评为“文明学生”、“三好学生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”,不具有优先推荐资格;
3、毕业前不能撤销处分的,将作肄业处理或延长考察期。
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档案处理
1、学生受处分后,不管处分轻重都要记入学校内部档案和学生成绩报告单,但暂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,待毕业前夕由学生处会同班主任综合情况,区别对待,将该记入的记入学生个人档案;
2、原则上警告一类处分,撤销后一般不记入个人档案,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要考虑记入:
(1)处分后重犯过去错误或其他严重错误,再次受处分;
(2)受处分后,虽未再次受处分,但问题很多,至毕业仍不能撤销处分的。
3、受记过一级以上处分原则上要记入个人档案,但有以下情况可考虑不记入:
(1)受处分后进步显著,撤销处分后力求上进,老师同学印象深刻;
(2)受处分后表现良好,某些方面有立功表现。
4、毕业时,延长考察期的,一般要记入个人档案;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密切而受过处分的学生一般要记入档案。
